05月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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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尊敬的读者,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一份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引起热议的草案,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措施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是由相关监管机构起草的一份征求公众意见的文件,目的是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管依据,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此草案主要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客户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该草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同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都有机会参与到监管政策的制定中,确保监管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重要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保险业务模式,以其便捷、快速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监管难度也相对较大。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及到众多的个人信息和资金交易,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监管规定,可以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监管的挑战。传统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面对互联网保险行业时,往往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和经验。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出台,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清晰的指导原则,促进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

最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才能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并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草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行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的内容:

  • 准入条件:草案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通过加强对企业准入的监管,能够保证互联网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 产品设计:草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产品方案合理且透明,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销售渠道:草案加强了对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监管,规定了销售机构的资质要求和合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 客户保护:草案设立了专门的客户保护基金,用于解决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纠纷和赔付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该草案的制定将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如何参与意见征集?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制定过程需要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邮件等方式参与意见征集。

参与意见征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理性表达: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要注意措辞合适、言之有物。通过理性和积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有助于提高意见的可被采纳性。
  2. 关注细节:在参与征集过程中,要仔细阅读草案的内容,关注细节,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3. 及时反馈:参与者应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意见征集的效果更加准确和及时。

通过参与意见征集,我们每个人都有机会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制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正迈向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的重要一步。该草案的制定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明确的监管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参与意见征集的过程也是一个提升自己的机会。通过关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政策和相关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到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中。

让我们共同期待《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正式出台,并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兴起给传统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机遇。然而,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以及与传统保险业务的区别,亟需相关的监管规定来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促进行业的长远发展。

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和互联网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互联网保险业务迅速兴起。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便捷、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然而,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信息不对称、风险管控困难等。因此,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势在必行。

意见稿内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涉及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其中,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要符合相关资本金要求。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经营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了禁止从事的业务。这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防止违规经营和乱象的发生。

对于风险控制,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的评估和监控,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销售信息、理赔信息等重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规定的意义与影响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规定落地后,将有效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遏制了乱象和风险的发生。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规范和监管。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禁止从事的业务,规范了市场的竞争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过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的保障水平,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体而言,这一监管规定的发布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长远发展夯实了基础,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展望未来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多样化,互联网保险业务将持续发展。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来说,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修订和完善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为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挑战。

综上所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积极回应,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视和关注。相信在监管的指导下,互联网保险业务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力。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猛,成为保险行业的一大亮点。然而,面对新业态快速崛起、监管政策滞后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背景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的保险形式,具有线上操作便利、产品创新多样、服务效率高等特点,深受消费者的青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截至去年底,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已达到千亿元规模。然而,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创新性、复杂性和边界性特点,传统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存在难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政策滞后、监管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逐渐显现。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速度快,保险机构之间和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边界模糊,监管措施与时俱进、保持有效性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保险业务存在差异,传统监管框架无法完全适应其特点,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意见稿内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管要求和措施。

一、业务经营要求

根据意见稿,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符合互联网特点的业务模式和风险防控机制。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确保产品合规、销售合规、理赔合规,并加强与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合作和监管配合。

二、信息披露要求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保险条款、投保提示等重要信息,并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同时,对于保险责任、保费费率等核心信息,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明示,并告知消费者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

三、服务质量要求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服务渠道,并通过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提供支付保费、理赔等便利的服务手段。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还应当规范销售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要求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涉及核保、风险评估、损失评估等环节的制度安排和审慎原则。此外,互联网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健全性评估,确保产品风险可控。

意义和影响

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合规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服务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能够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市场竞争信任度。

另一方面,意见稿对于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能够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进入了更加细化、规范化的阶段。相信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地,互联网保险业务将迎来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如何看待新发布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有内鬼?这是谁给露出来的啊₍₍ (̨̡ ‾᷄ᗣ‾᷅ )̧̢ ₎₎

严查一下!

———————————————1219补充

大家私信都在问,因为有保密要求,文件不能跟大家分享,就简单说三点概括性的意见:

一是目前该版本只是在行业内部部分公司征求意见阶段,未来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也有一些明显的争议,不排除未来有较大调整或改动的可能。所以,2019年底,看到监管正式下发的可能性极低。

二是目前的版本,管的太细了。一百多条,上万字的篇幅,从宣传到销售,从机构到个人…从体例来看,不像一个监管办法,更像一个落地指引。对于创新及其快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而言,规定的太细,太具体(如第八条对于各种电商平台,微信,微博,小程序的列举),很容易适应不了创新变化而显得过时。办法应该是原则性的,相对稳定的,具体的执行可以通过适时出台的相关规范或指引进行行业引导。

三是前后逻辑性和整体性存在不足。看得出是团队群体工作的痕迹,但整合工作有所欠缺,有些条款前后存在矛盾(如第二条和第八条某些内容),有的条款说的并不够清楚,或者说,是无法实真正的有效落地(典型的是产品的区域销售控制问题)。这里不论对或者错,如果真要管控,应该考虑行业的落地执行,否则,原来暂行办法解决不了的,现在依然无法解决。

好像说了很多新办法的坏话,实际上,这版办法比较现行的暂行办法,还是进步很多的,但我们互联网保险的目标是星辰大海,停留在一点进步肯定是不够的。监管的格局和前瞻性应该在办法里充分体现出来。

希望来年,我们能看到一版更好的办法出台。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主要为解决哪些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一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六、工信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中国互联网行业有何影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恩,3Q大战的结果。

  2、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还是3Q大战的结果。

  3、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依然3Q大战

  4、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3Q大战

  5、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3Q大战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好吧,估计微博也算一个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3Q大战

  2、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流氓软件,百度X霸、各种插件产品

  3、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默认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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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个人的角度上看。

1、无非是对行业竞争进行了规范,但是这只是一个管理规定,而不是法律条文,所以,不当竞争依然存在,只是可能会略微收敛。7条规定都与3Q大战有关,也算是牛逼了。

2、对多年来存在的插件无法彻底卸载问题和篡改首页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力度明显没有规范不正当竞争来的强。

3、如果插件问题和浏览器首页问题解决了,那么就会有一个很有趣的事情,360貌似除了软件管理没什么太大的用处了。好吧。我汗一记。

弱弱的飘走。

七、网信息办公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认为:

此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将近几年新施行的多部重要法律纳入制定依据,体现出互联网行政监管一体化、综合化的特征,能够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以独立安装包形式搭建终端的应用程序外,现今互联网也出现了小程序、快应用等内嵌式应用服务,修改后的表述能够有效覆盖各类新形态应用,避免了监管盲区。

夏海龙表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与应用开发者之间属合同关系,双方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对平台的权利、开发者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自行约定。平台对违规应用进行处置的权利既来自于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也来自于应用发布协议。

点击链接阅读完整报道APP新规拟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八、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下发,你怎么看?

这个消息最近几天在自媒体平台上不断发酵。但是,当我做完新旧规定的逐条对比后发现,这个监管规定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条,被很多人忽视了。

那就是:这份监管规定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寿险行业的格局,现行营销体制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在能够预见到的几年之内,行业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结论从哪儿来?

01 模式

寿险行业目前的销售模式,主要是由友邦人寿九十年代初引入大陆的“代理人模式”。保险代理人这个角色,身份很特殊。一来他们不是保险机构的员工,保持相对独立,与保险机构纯粹基于“利益关系”而联合;二来他们又与保险机构的利益进行深层绑定。

这种模式下,保险机构没有直接面对客户销售,客户都掌握在保险代理人手里。而保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一般具有深层的感情纽带。

保险机构,与实际客户之间,隔着一层半独立的保险代理人,这是目前寿险营销体制的主要形式。但互联网保险改变了这个格局,按照这份新规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必须由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直接面对客户,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这一环节。

02 突变

可是,互联网保险也发展了接近十年,为何寿险行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产品限制。根据旧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规定》,实际上能进行网校的产品非常少。尤其是寿险营销员的重要产品:带有长期储蓄性质的年金险、万能\分红\投连等新型产品、两全险,以及带有长期保障性质的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医疗险等产品,都不能进行互联网销售,这实际上是压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而这一条,在今年的新规定中被删除了。新规第九条完全删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决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关于这一条,很多人会不以为然,不就是个产品限制放开么,影响有那么大吗?

有的,而且可能大到无法想象。

在2015年初,《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支付宝做了一个“招财宝”平台,这是一个纯粹的互联网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

当时,国华人寿、前海人寿等公司的万能险产品,十几个亿、二十亿的额度,每次放出来都在十几分钟左右卖光,当时引起行业的巨大轰动!保险公司短短一两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过去几年。

由于网销卖的快、成本可控、销售简单,有的保险公司把银保、个险的销售额度砍掉,全都用做网销!后来保监会不得不出面干预,火速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也压根不允许这类理财性质的产品网销。

实际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多次征求意见稿中,仍然坚持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理财性质的保险不能网销!即使在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仅仅是允许 分红型 养老年金保险通过网销,这应该是支持国家养老产业的特殊考虑。

但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全方位、毫无保留的放开,监管的改革步伐、不可谓不大!!

03 远方

实际上,寿险行业营销体制发展了几十年,逐渐导致目前寿险行业快速的集中,头部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市场,大公司基于先发优势形成了很大的“隐形”行业壁垒,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很难突围。个险难做,但各县又不能不做。很多中小保险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模式的困境。前几年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依靠网销和银保快速做大,通过“资本驱动负债”的模式快速发展,但却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和风险隐患,监管部门是不愿意看到的。

怎么办?

监管部门也在尝试改革营销体制,前不久出台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明确说明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提法,但依旧语焉不详,这一条实际上在业内讨论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在市场推行,实际上这个已经动了很多大公司的奶酪。

既然此路不通,那就绕开这个。目前《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旧还在征求意见,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经出台了。

也许某一天你会发现:任何一款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产品,你都能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款类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更为优惠、投保更为简单,你会怎么选?

Ps:我参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对比和点评,部分内容如下——

需要PDF的朋友可以留言

九、正式的管理办法、规定出台前一定需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吗?

1.题主提到的“正式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作何解读

既然是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那么必然是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这种描述,应该指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就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政行为。在具体而言,“管理办法、规定”应该是抽象行为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行政立法呢?如果界定为行政立法,题主所提到的又是行政法规还是行政规章呢?为啥需要这么麻烦呢?因为不同的东西适用的法律都是不一样的啊。

于是我又仔细的翻了一下那本厚厚的红皮书,找了一下,发现了《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性质是“地方规章”,《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性质是“行政法规”,又找到了“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都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法的表现形式。。。。。期末考都没看书看这么仔细过。

于是我又找了一下,发现自己很傻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综上可以认为,题主所提到“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意义上是指行政规章。但是为什么说是一般意义呢?鉴于有的行政机关可能水平不是那么高,可能本来是想发布个规范性文件,一不小心取错了名字也不一定。所以这种特殊情况也是有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限于篇幅(还得写作业啊。。。)就默认题主说的是行政规章。

2.为什么需要听证?

听证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意义嘛就在于建设文明政府,怎么建设文明政府呢?要公民积极参政议政啊。好像现实当中也并没有什么卵用,我没有做过调查,但是觉得应该没有多少普通老百姓参加过听证吧。。。在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公民的权利的时候是必须要进行听证的,无论是何种行政行为,比如出租车要涨价,公交要涨价,在你家附近建化工厂核电站,都要进行听证。

3.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一般是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立法法》第67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20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22条“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15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综上述,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弱弱的说一句本人本科法学狗一枚水平不够的地方还请各位学长学姐学弟学妹批评指正。

十、央行征求意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会对哪些领域产生影响?

p2p行业现在越做越大,对银行有一定威胁。现在意见说互联网金融只能是传统金融的补充,那么意味着其发展会受一定限制。好的方面是,p2p不可以肆无忌惮的发展,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